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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公积金提取条件,永城公积金提取流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6-09-21 17:29:27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公积金贷款也成为众多购房者的一个新房梦,那么在房价高企的*,永城公积金提取条件需要符合什么要求?永城公积金提取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永城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离休、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中有关“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确定,由各地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 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二、永城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职工本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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