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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就贷款申请的时间、*比例、贷款金额等做出了规定。通知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结清头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2年后可申请第2次贷款;结清第2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较低*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较低*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较低*款比例为40%。
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较低*款比例规定。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较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较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较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上述调整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实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