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吉屋网 >楼市资讯 >购房款未付清房产已被买方用于贷款典质

购房款未付清房产已被买方用于贷款典质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7-04-29 19:37:22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将房产以国民币1250万元让渡给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已付出了750万元,仍欠原告500万元的现实,有《让渡和谈书》、《欠条》等书证证实。被告李某未供应有了偿的凭证,对此,法院认定被告仍欠原告购房款500万元。原被告在《让渡和谈书》中对欠款500万元清晰商定了“在2014年9月25日前一次性了偿”。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该当依照商定命额付出价款。”第1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该当依照商定的时刻付出价款。”遂照章判决:被告李某该当在本判决发生法令效力后三十日内付出原告杨某购房款国民币500万元。

2013年9月24日,杨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让渡和谈书》,商定杨某以1250万元的价钱将其名下一栋楼房让渡给李某,李某应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付出国民币750万元给杨某,剩下的500万元应在2014年9月25日前付出完毕。合同签订后,杨某将房产交给李某解决使用,李某向杨某付出了750万元。昔时9月27日,李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杨某,否认欠杨某购房款500万元。昔时10月13日,杨某和李某又签订了一份《让渡和谈书增补合同》,要紧商定:在李某以杨某转卖给他的房产做典质物取得银行贷款时,李某在告诉杨某到银行签字时,杨某应及时到银行签字。但是以贷款成本是由李某使用,杨某只以原让渡目标房产做典质物并只以典质物担当有限责任。随后,该房产成了李某在银行贷款的典质物。因李某未了偿银行贷款和利钱,银行多次催杨某以典质物即该房产了偿李某的贷款。而之前李某欠杨某的购房款500万元一向未了偿,杨某多次催讨均被李某以各类来由推拖。无法之下,2015年9月14日,杨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了偿购房欠款国民币500万元。

买房交流群-31群(332)
  •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3180人正在热聊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