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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租借管理措施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7-06-02 19:37:23

名列前茅条 为合理开发、履行、经营地盘,回护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租借次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拟定本措施。

第2条 本措施合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地盘使用权的让渡、租借等生意业务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国有地盘使用权生意业务商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管委办)同一负责全市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租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地盘使用者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采纳出售、交换、赠与的编制让渡国有地盘使用权,也能够租借国有地盘使用权。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刻日和前提*开发、履行国有地盘的,其使用权不得让渡、租借。

第五条 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租借,应签订合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

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让渡。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公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规模内的国有地盘使用权。

国有地盘使用者让渡、租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规模内的国有地盘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动作动产让渡的除外。

第七条 国有地盘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让渡、租借,应按有关规定解决挂号。

国有地盘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朋分让渡的,须经管委办核准,并依照规定解决过户挂号。

第八条 国有地盘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售、租借等价钱显明低于商场价钱时,市、县(市)区国民当局有权优先采办、承租。

第九条 国有地盘使用权让渡后,需要改变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地盘用途的,该当征得出让方赞成,经原核准机关核准,从头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解决挂号。

第十条 凡契合前提的地盘使用者,经管委办核准,其划拨国有地盘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让渡、租借:

(一)地盘使用者为企业、其他经济机关和个人;

(二)拥有国有地盘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按规定签订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县(市)区国民当局补交地盘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让渡、租借所获*抵交地盘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措施未经核准私行让渡、租借划拨国有地盘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依照国度和省国民当局有关规定,给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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