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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xx,女,汉族,现就职于xxxx市劳教所第x大队,德律风:xxxxxxxxxxx
被告:河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德律风:xxxxx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商品房生意合同;
2、判决被告返答复答复告残剩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当。
现实和来由
原告于2007年9月10日与被告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商定由原告购置被告拟建造的位于xx县xxx的一套面积为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t11号,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之前。和谈生效后,原告践约向被告一次性付出总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越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拜托此房屋。直至*,被告一向违反合同商定,未履行交房义务,招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没法实现。两边在合同第九条中商定:“出卖人过时超越45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该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告诉达到之日起30天内退还悉数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付出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意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现在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50000元,迟迟不予返还残剩房款,未能担当响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xx市xx区国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本诉状一式二份
凭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