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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让渡条例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7-09-17 19:37:10

中华国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让渡暂行条例

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

一九九○年蒲月十九日

中华国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让渡暂行条例

名列前茅章总则

名列前茅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地盘使用轨制,合理开发、履行、经营地盘,增强地盘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拟定本条例。

第2条 国度依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离散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让渡轨制,但地下成本、埋藏物和市政公用举措措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地盘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规模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地盘(简称地盘)。

第三条 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机关和个人,除法令还有规定者外,都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盘使用权,进行地盘开发、履行、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盘使用权的地盘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让渡、出租、典质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流动,合法权益受国度法令维护。

第五条 地盘使用者开发、履行、经营地盘的流动,该当遵守国度法令、律例的规定,其实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好处。

第六条 县级国民当局地盘管理部门照章对地盘使用权的出让、让渡、出租、典质、停止进行监视查抄。

第七条 地盘使用权出让、让渡、出租、典质、停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挂号,由当局地盘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令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管理。

挂号文件可以地下查阅

第2章地盘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地盘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度以地盘所有者的身份将地盘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地盘使用者,并由地盘使用者向国度付出地盘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地盘使用权出让该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地盘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国民当局负责,有诡计、有步调地进行。

第十条 地盘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前提,由市、县国民当局地盘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派合拟定计划,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核准权限核准后,由地盘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地盘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当依照对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国民当局地盘管理部门(简称出让方)与地盘使用者签订。

第十二条 地盘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按用途一定:

(一)栖身用地七十年;

(二)产业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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