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董:谁来点评下时代倾城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现在因很多城市房价下降,一此购房人看到房屋贬值就想找来由解除购房合同,由此激发很多功令成绩。中国房产功令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电视台cctv-12《功令讲堂》栏目主讲人赵律师认为房价上升或下降不是请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来由。来由: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景遇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成抗力导致不克不及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刻日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晓畅浮现或者以本身的行为注解不履行要紧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要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刻日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克不及实现合同目的;
(五)功令规定的其他景遇。
由此看来,房价上升或下降不是请求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来由。有人认为因房价上升或下降超越了签定合同时的心理预期,可按照形式变换原则请求增添或削减房款及解除合同,这类概念是没有功令按照的,因为签定合同时购房当事人两边对房价的商场价钱及变化应有合理的预见,房价的不变不属形式变换的限制。假如一方执意请求解除合同,另外一方有权不赞成解除合同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赞成解除合同但由提出解除合同一方也即是有错误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