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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企申请预售须一次性申报 严禁拖延上市销售时间

来源: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2018-07-10 11:26:00

7月9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通知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管理、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以及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等四大方面内容。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必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进行申报,拖延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按照已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中的时限对外公开销售。无故更改、拖延开盘时间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限制项目网签。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一经发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通知要求,应在销售现场公布7大类信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书;所有房源销售价格和销控表;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等相关材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账号;销售房屋已经在建工程抵押的情况说明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证明材料;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范围、时限;房管、物价、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通知明确,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等16类销售行为属于违法违规。

另外,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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