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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显示,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依据要求,优先满足户籍地或工作地为呼和浩特地区的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不再受理房屋装修、车库(车位)贷款业务。
《通知》强调,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资金将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再受理付清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除外)。
此外,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且未经中心同意缓缴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获悉,《通知》还提及,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不允许将抵押物更换为其他房产,如申请注销抵押登记,需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要求,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贷款年限按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可贷年限较短的一方核定。
此前7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业务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将于7月9日起执行。
该次调整中,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核心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房和第2套改善型住房,不再支持非缴存地及非户籍地购房提取。
与此同时,将取消装修住房、购买车库、车位和缴纳购房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