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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时,被征迁人享有的七大权利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8-08-11 00:00:00

在征迁的过程中,被征迁人属于弱势的一方。为了保障被征迁人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的权利。下文小编就带大家看看有哪些权利。

知情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征收补偿方案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2、征收决定知情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3、调查登记结果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补偿决定的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1、征地报批前的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2、批复结果知情权: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知情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听证权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对征收补偿方案申请听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1、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听证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对征地公告的申请听证权: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申请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警察法》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集体土地上的征迁,被征迁人可以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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