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时代倾城怎么样,值得买吗?
- 时光机:挺不错的啊
- 随心:现场有优惠活动,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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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鱼鱼:值得入手
- 贤:我老婆挺喜欢的
房地产永远有说不完的话题和没完没了的问题。今天来聊个话题:“炒车位”。打上引号的原因是,目前还不能确定是不是有炒车位的趋势,以及出现的买多个车位是不是都是为了炒车位。
近日,浙江温州某交付已有4年之久的小区,两名业主以12万一个的价格一次性买下了327个车位,价值超过3900万元。报道称这两名业主又以16万一个的价格对外出售,卖完将获利1308万元。
无独有偶,同样也是在近日,芜湖也出现了一次性包圆买车位的新闻,说的也是一个老小区,据电视台报道,该小区从2013年开始售卖小区车位使用权,直到今年还剩120个没卖掉,于是在今年5月份开发商一次性将120个车位包圆给了一神秘业主。被震惊到了其他业主不乐意了,律师说: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权益。
两个一模一样的问题,都分别有律师表达类似的观点:不合规定,可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权益。我的问题是,一个人一次性买120套房子是可以的,为什么一次性买下120个车位就不可以呢?为什么一个业主在同一个小区买3个车位是可以的,买120个车位就不可以呢?如果有业主买了120套房子,再买120个车位,那可不可以呢?
说不合规定的律师,拿出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名列前茅款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车库面积有计算在业主买房时的公摊面积里面,那么物业就没有权利出租或出售停车位的权利。
这种解读存在误区,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者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地下车位或人防车位不在公摊面积之内,这是其一。其二,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车位销售(出租)时间长达4、5年之久,如果业主确有停车需求不会等到4、5年之后才提出。也不能以无期限的未来需求来主张停滞小区车位的租售。其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2款: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款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车位转让出租的合法性。
经验告诉我们,但凡涉及到群体性利益,事情就不会简单,即便法律有自己的规定。因此关于车位租售的问题,从来都是剪不断理还乱。在芜湖市场上,有关车位租售出现的有法不依的现象绝不在少数,主管部门大多还是扔给市场去解决了。
我在上面提出的三个疑问,相信你会有自己的答案。我在这里还想引申一个问题,为什么不买车位的业主可以对买了车位的业主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很多关注房地产的网友应该看到过这样一篇文章《买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得70平方米,这么坑的“公摊面积”到底怎么来的?》对了,关于公摊面积的大讨论。
引发的导火索是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也要以精装修的价格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由此引发的讨论是 这个从香港学习而来又已在香港取消的“怪胎”,在内地还要不要继续?公摊面积是不是一种骗局?
首先要承认的是,公摊面积的成本是存在的。无论业主要不要,想不想要,你都要从入 户大厅进去,穿过过道进得家门。这个必须存在的东西,它的成本必须有人来承担。谁来承担?谁享受谁承担,谁使用谁承担。无论是不是用现行的公摊面积比例是承担,还是以独立的价格去承担,业主一定是逃避不掉的。
第2,如果业主只在乎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的套内面积,一旦有人私自搭建影响到你生活,你该用什么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因此只用以支付价格的方式获得对应的权利,你才能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上述车位问题,为什么其他业主能理直气壮的去投诉,甚至可以起诉,原因就在于他们通过价格的形式获得共有产权。而获取的方式就是通过公摊比例。
第三,从屋内到走廊,从走廊到单元,从单元到楼栋,再到小区,以及小区围墙区别开来的公共道路。小区内的所有都是业主的公共财产,归业主私有。这种一层又一层的权利外衣保护的*终是我们屋内的私人利益。
如果站在这样的一个角度重新看待公摊面积,也许你会重新发现它存在的保护价值。说到这里,你大概会反问:重庆就没有公摊面积,难道重庆业主的权利保护就无比糟糕吗?对于这样的反驳,我一般只会说一句:如无新欢,何弃旧爱?若无替代方案,就不要轻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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