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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楼市》:如何办理房屋赠与及缴纳税费?

来源:楼市微观   发布时间:2018-08-14 00:00:00

王先生问:

我父亲年事已高,且近年身体也不好,他想尽快把名下的郑州市区房屋赠与给我,请问如何办理房屋赠与?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知悉。我们通过查阅资料、走访有关部门,将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它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一般为直系亲属赠与,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您父亲将房屋赠与给您,属于直系亲属间的赠与。

然而,房屋赠与与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根据有关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赠与合同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房屋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房屋赠与的办理流程

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签订赠与合同。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书面合同。

2.缴纳契税等税费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赠与合同等资料,按规定缴纳契税等税费。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预约后,到郑州市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联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房屋转移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赠与合同、契税收据等。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是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因为,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另外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在房屋赠与中,不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赠与双方在办理缴税手续时,只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双方的户 口本和身份证件等资料。二是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想撤销赠与行为的原因是这三种情况,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样可以有权撤销。

二、房屋赠与需要缴纳的税费

房屋赠与虽然是无偿的财产转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赠与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

1.契税。无论是直系亲属还是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不论房屋面积大小,在郑州按规定都需缴纳4%的契税,但夫妻婚姻关系内相互赠与除外。根据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按规定,郑州市对房屋赠与征收5.6%的增值税,如果是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按房屋评估价格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5年以上(含5年)以上且是家庭少有住房,可以免征;但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5日下发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以及2009年9月27日下发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1.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您父亲将房屋赠与给您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不过,在此提醒您,在办理房屋赠与时您需要考虑这套房屋以后是否需要出售。如果不打算出售的话,走赠与程序较为省钱;如果以后打算再出售,因为您是通过赠与无偿得到的房屋,需要按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余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满5年家庭少有住房,可以免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相关部门公布为准。若有需要,您可前往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大厅进行详细了解。

东区服务大厅:0371-67889166

西区服务大厅:0371-67182121

北区服务大厅:0371-63677500

欲了解更多详细内容,敬请关注2018年第3期《郑州楼市》。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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