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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行政强拆就逐渐淡出了大众的视野。此后,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都只能申请司法强拆。所谓“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而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本文就向大家简要介绍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的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强拆的权利。
(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
司法强拆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
(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既未搬迁,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符合强制拆除条件的,予以强制拆除。
申请司法拆迁过程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管辖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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