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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咨询的时候,小编经常遇到各种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征地拆迁,其中*典型的就是商业开发。但任何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征地拆迁都是违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征地拆迁才是合法的,那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百度百科,“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 法律对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归纳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以下六种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哟啊:(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等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等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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