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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个重要程序,基本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了之后,就是强制拆除程序。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认为补偿决定不合理的,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什么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如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就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签订协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根据相关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权人、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因被征收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也无法协商补偿价格等问题,故这种情况下,其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二、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意味着什么
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被征收人可以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二;被征收人超过复议和起诉的期限,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义务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具体来说: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征收人收到复议决定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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