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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是协议主体意思表示的体现,签字即意味着协议对协议主体具备约束力,签字主体要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受其约束,但被拆迁人法律意识不够,往往稀里糊涂就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导致后期维权困难。本文小编就带大家看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注意协议主体是否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等。实践中,非上述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极易导致被拆迁人难以维权,如村委会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便是被拆迁人反悔,*后也可能走民事纠纷的途径,难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拆迁人在看到非上述合法主体资格的协议出现时,一定要保持警惕。
二、注意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有没有在协议中体现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避免无证房屋被拆后无法证实房屋的实际情况,而造成维权困难。
三、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应当明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简要来说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补偿方式,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置换,如果条件允许的还应当提供迁建安置;(二)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包含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三)采取产权置换的,应当包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四)搬迁费;(五)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六)停产停业损失;(七)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小编在这里提示大家,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采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房屋拆迁公告时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采取产权调换的,*标准不能低于,拆一还一。
四、注意违约责任约定是否明确、具体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明确、具体,一定要警惕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对于这类规避拆迁人违约责任的协议,被拆迁人签字时,一定要慎重。
五、注意协议是否为空白协议
被拆迁人轻信拆迁人许诺的高额空头支票,且抱着“胳膊拧不过大腿”的想法,签署了空白协议。殊不知,这其实将获得补偿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对方。拿到了空白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完全按照其意愿填写协议,而被拆迁人往往只能接受。这对被拆迁人是十分不利的,不要说是先前利益丰厚的许诺,甚至连拆迁人合法、合理的权益都不能保障。此外,法律虽禁止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这类情况通常举证困难,进行事后的救济也困难重重。因此,小编在此郑重提醒各位: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定不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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