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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谭 | 前三季全国土地出让收入4.2万亿 上海开发贷增加697亿

来源:观点地产网   发布时间:2018-10-18 18:23:00

全国前三季土地出让收入为42298亿元 同比增长32.1%

10月18日,据财政部近日发布的《2018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显示,前三季度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42298亿元,同比增长32.1%。

同时,前三季土地出让收入相关支出43185亿元,同比增长39.1%。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看数据,1-9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9348亿元,同比增长28%。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101亿元,同比增长4.1%;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46247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土地出让收入42298亿元,同比增长32.1%。

此外,1-9月累计,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9728亿元,同比增长36.3%。分中央和地方看,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1981亿元,同比增长28.6%;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7747亿元(含用上年结余安排),同比增长36.6%,其中土地出让收入相关支出43185亿元,同比增长39.1%。

上海前三季度房产开发贷增加697亿 保障房开发贷高位增长

10月18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2018年第三季度上海市货币信贷运行情况,前三季度上海市货币信贷运行平稳,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高位增长,个人住房贷款增速持续回落。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前三季度上海本外币房地产开发贷款增加696.57亿元,同比多增129.21亿元。

按贷款投向分,本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分别增加384.21亿元和341.75亿元,同比分别少增92.14亿元和多增43.92亿元;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增加166.22亿元,同比多增2.75亿元。截至9月末,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2.6%,增速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

个人贷款方面,前三季度上海本外币个人住房贷款新增462.85亿元,同比少增1016.48亿元;其中第三季度新增187.82亿元,环比多增43.64亿元,同比少增102.27亿元。

福州调低共有产权个人*比例 出资额变为购房总额30%

10月18日消息,为切实减轻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购房压力,福州市房管局日前已会同建设银行、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研究共有产权住房个人贷款比例问题,并将个人*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个人出资购房总额的30%,而此前,这一比例为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

媒体报道称,如果以总价200万元的共有产权住房为例,较低*款为200万元×60%×30%=36万元,仅占房屋总价的18%,而完全产权商品住房*比例为30%,亦即60万元,相比之下减少*款24万元。

相关人士表示,这项创新举措将有效降低购房者的*压力,支持刚需群体的住房需求。需要提醒的是,该*比例是银行给予个人的较低标准,如果个人有征信等其他问题时,银行将相应提高个人*比例。

深圳: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签约1年内开工 4年内竣工

10月17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强化批后监管,规范开竣工延期管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以及严格开竣工延期管理,加大竣工违约处罚力度。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管理办法》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通过对开竣工期限、违约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违约金缴交基数、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开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以及竣工期限以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进行区分,“建筑面积”以5万、10万平方米作为建筑面积为界点,合理确定开竣工期限。

对于延期开工、竣工的,《管理办法》显示, 若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对未按时开工、竣工的原因进行认定,认定后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如土地使用权人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定。

在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3个月,按合同地价的1.5%计收;不足3个月的,按1.5%计收。申请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长不得超过2年。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竣工期限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顺延。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按合同地价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也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此外,《管理办法》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计收基数由“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合同地价”,计收比例由“每半年5%”调整“每3个月1.5%”;对逾期满2年(含2年)的,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调整后,竣工违约的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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