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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承租人是否有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有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亦有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但无权直接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签订主体。
若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认为产权人在领取补偿后,侵犯了他/她应得的份额,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协商解决等方式。
原因分析: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被征收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及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至于公房承租人是否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涉及到了公房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关于公房承租人的这块就没有涉及。实践中,对公房进行征收的,需要先将公房进行买私,之后原公房承租人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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