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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人咨询小编:“为了建大型商城政府联合开发商要进行拆迁,是否合法?”要回答这一个问题,我们就得看看,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件才可以进行拆迁。那么,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以下六种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等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段等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所述,为了建设大型商城进行拆迁显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面对这种拆迁,被拆迁人当然也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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