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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公告,不得强征土地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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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村村民,在村里承包了3亩桃林,一家五口就靠着卖桃子的收益生活,虽不富裕,却也其乐融融。2018年上半年,听说村里要修路了,每亩桃林能获得将近25万的补偿。小李一家听到后觉得特别开心,觉得日子也算是越过越好了。然而,令小李一家始料未及的是,在和镇里谈了一次,补偿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小李家的桃林就被强推了。望着杂乱破败的桃林,小李的心都碎了。思前想后,小李还是决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遂找到了小编。

听完小李一家的遭遇,小编也很痛心。通过进一步的交谈,小编发现这次所谓的征收并没有张贴公告,也没有进行调查、登记。小编凭借多年的经验,内心已经对这件事有了个大概的判断。在未进行征地公告的情况下,强征土地是违法的。虽然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征收土地也越来越常见。但不可为了快速拿到地而罔顾法律和程序,如此只会造成更大的矛盾和冲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和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征地公告的义务,小李有权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现镇政府在没有征地公告,未和小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强推了小李的桃园,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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