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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协议这么签,就等于给自己埋了个定时炸弹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0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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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征收农村的土地或者房屋,就必须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实践中,被征收人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吃亏,导致*终权益受损。本文小编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给大家讲一下什么样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要签字。

一、协议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签订协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指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不是法律规定主体,*终可能导致协议履行、责任主体等存在一系列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协议应当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协议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经常存在村委会作为协议的一方主体签订协议,这种协议主体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协议欠缺必要条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所有权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然而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是征收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被征收人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根本看不出来也看不懂合同有什么问题就直接签订了协议。更有甚者,明明协议里写的补偿和安置都不合理,却还是轻信征收人的口头许诺,签订了协议。殊不知,一旦协议签订,就可能生效,也就意味着协议双方受协议约束,到时候什么口头承诺都没用。

三、违约条款约定不明

违约条款是对拆迁人的约束,也是对被拆迁人的保障,一般来说,协议中要有违约条款。但是,实践中,一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违约条款或者违约条款约定不明确,如约定“一方违约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事实上,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也不产生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这里小编提示大家,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把拆迁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是多少等情况约定清楚,以防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因违约责任导致被拆迁人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是一件慎重的事情,被拆迁人应当再三考虑。同时,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也应当慎之又慎,以免给自己埋下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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