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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某市有房子一套。2016年。某市政府做出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要将包括小李家在内的几十户市民的房屋进行征收。2016年6月1日,某办事处贴出公告称,包括小李家在内的几十户市民应当在6月30内全部搬走,否则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强拆。小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搬走。7月的一天,小李一家外出游玩,等回到家中,却都傻了眼,哪里还有什家,眼前早已是一片废墟。此时,小李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万般无奈下,小李只能找到了我们。
小李的房屋已然被强拆,显然这种强拆是违法的,但关键问题在于强拆主体的确定。具体到小李的案件中,在根本不知道是谁拆除了房屋而小李的房屋又面临征收的情况下。那么,从法律上可以推定小李的房屋被拆除是因为征收。无论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规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由此也可以从法律上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的责任主体。因此,小李可起诉某市政府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某办事处,其行为是在某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的,这些行为可以视为委托,应当由其委托人也就是某市政府承担责任。
小编认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财产,强制拆除房屋是对公民重大财产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法律精神上,都应当对公民产权进行保护。尤其是强拆案件中,只有将法律的天平适当地向被征收人倾斜,才能更好地遏制非法强拆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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