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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行政强拆就逐渐淡出了大众的视野。此后,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都只能申请司法强拆。所谓“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而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本文就向大家简要介绍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的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强拆的权利。
(二)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
(四)司法强拆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对于合法的建筑,没有作出补偿决定,不得进行强制拆除,否则即违法。这里小编提示大家,这里所说的强制拆除是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若签订了补偿协议,则不需要作出补偿决定。
(五)司法强拆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进行司法强拆也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具体包括补偿金额已经到达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已经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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