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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市人,2018年4月30日,某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称因棚户区改造,包括小李家在内的100多户居民的房子都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小李一直没有和征收单位就补偿达成一致,2019年1月,某市规划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小李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那么问题来了,规划部门有权利下这个限期拆除决定书吗?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有权利对于城市规划区的违建作出认定和处理。但是否意味着本案中小李家的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合法的呢?
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小李家的情况,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果将小李家的建筑认定为违建的,不予补偿。换一句话说,在已经公告的情况下,规划部门无权将小李家的房子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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