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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某区城管在检查中发现,刘某于2016年2月份对自己的宅基地进行了翻建,用来自己居住(注:翻建面积没有超过原来的面积),遂于当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勘验,并对刘某进行了询问,告知了刘某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刘某的陈述和申辩。2017年1月,某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某区城管出具了《关于某地所建的一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称该处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4月,某区城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留置、现场张贴等方式送达了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那么问题来了,刘某家的房子一定要拆除吗?
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都应当拆除,对于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且刘某在原来的宅基地翻建房屋并未超过原来的面积,这也是其*的住处。若该处被拆除,刘某一家显然会流离失所。《城乡规划法》的目的不在于惩处,而在于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刘某家处的情况,某区城管应当令其补办规划手续,再针对相应的改正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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