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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政府无权自行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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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B市市民,2016年,因棚户区改造,小张的房屋被划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因补偿实在太低,小张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随后,B市政府做出补偿决定,要求小张尽快搬走。小张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搬走,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B市政府于是自行强制拆除了小张的房屋,那么问题来了:被征收人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复议、诉讼的,市、县级政府是否可以自行强制拆除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应当由做出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信息。也就是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自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违反了上述规定,系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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