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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乌海市人,在乌海市有两套合法产权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改造范围内。按照棚改方案,选择货币补偿的,主房每平米补偿1200元,附房每平米补偿400元,而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在2000-3000元,即便张先生购买棚改安置房,每平米也需要1800-2000元。显然这个补偿价格太低,张先生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找到了我们。
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我们立即启动了一系列调查。我们向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收到回复,于是我们向某市发改委复议了这一行为。某市发改委做了一个复议决定,称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我们的申请酌情给我们答复。那么问题来了,复议机关决定酌情答复合法吗?
答案是否定的。《行政复议法》低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是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个一定的期限应当是确定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能当场回复的应该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延长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因此,复议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确定履行期限,否则被复议人可能继续拖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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