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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是山西省某村村民,2017年6月,某区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某街道某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通告》,称因城中村改造决定收回包括张先生家在内的50多户村民的宅基地。那么问题来了,县级政府有权利这么做吗?
答案是否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因此,有权利进行征地的只能是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县级政府显然是没有权利进行征地的。但是征地显然是改变了土地性质的,换句话说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县级政府有没有权利收回小李家的宅基地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权利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县级政府无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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