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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拆迁可以获得补偿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9-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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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原则上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这是否意味着所有“一户多宅”都是违法,拆迁时多处多出的宅基地都不能获得补偿呢?

拆迁时,拆迁人也多利用这一点压低甚至对多出的宅基地不予补偿,但在这里小编明确告诉大家:世事无绝对,并非所有的“一户多宅”都不能获得补偿。结合实践情况,下文小编就给大家总结了五种情况下可以获得补偿的“一户多宅”。

一、符合分户条件但未进行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可获补偿

所谓符合分户条件包括结婚、离婚、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等。满足分户条件而未进行分户造成的“一户多宅”并不必然违法。对于

“新宅”,只要其符合相关规划手续,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而无异议的,可以补办相应的手续并办理确权登记。

*法也有相应的案例对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予以支持。在案号为(2017)*法行申1126号张爱菊诉宜阳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法对于王利伟拥有两处宅基地的问题,并没有机械地适用“一户一宅”原则,而是进行了区分,保留了其宅基地使用证。

二、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可获补偿

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以及由此造成的“一户多宅”情况是合法的。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享有的是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通过继承方式获得的,但是建诸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以获得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拆迁中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一户多宅“,也可以获得补偿。

三、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可获补偿

常见的如:一些农户子女,外出求学将*迁出,后来又想迁回农村,这时公安部门和国土部门可能相互踢皮球,一方说要有独立的宅基地才能*,另一方说要*后才能批准宅基地,结果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出现。对于这类情况国土部门已经出台意见要进行合法保护,对此类房屋进行确权,不能让老百姓为管理部门的问题埋单。

四、特定情况下的房屋买卖造成的”一户多宅”可获补偿

达到分户建房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但迟迟批不下来。这时候,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村民就选择买卖村里其他人的宅基地,就形成了“一户多宅”。对于这种情况,拆迁时要想获得合理补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买卖双方均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买方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批准宅基地条件;三、卖方出卖该房屋后,有住房来源或者其他住房;四、买卖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五、房屋所在地块的宅基地随房屋一并售出。

五、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可获补偿

虽然法律规定“一户一宅”,但同时其也规定一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若村民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但各处宅基地面积总和没有超过指标的,拆迁方也不得以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不给予补偿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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