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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某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土地实施征收,小王等10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小王对补偿不满意,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年初,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做粗坚定,认定小王的房子为D级危房。2016年3月,某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小王家的房子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于5日后拆除了小王家的房子。那么问题来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吗?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根据上述规定,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该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中街道办申请,显然主体不适格。此外,小王的房屋被纳入拆迁的情况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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