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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的口头协议不可信,你还不明白吗?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00:00

小李是某村村民,因旧村改造,村里面临拆迁。按照公告的补偿方案,小李能获得的补偿很少。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小李迟迟不肯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一天,拆迁人把小李拉到一旁,对他说:“只要你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再额外给小李一套市场价格50万面积为100平米的安置房,但这个协议不能让其他人知道,所以不在协议里体现”。面对诱人的利益,小李动心了,可是他又担心拆迁人翻脸不认人,到时候就更麻烦了。那么小李该不该签这个补偿安置协议呢?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就生效,合同双方或者多方均受到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一旦小李签订了这个协议,那么除非有法定的情形,否则只能按照协议履行。至于拆迁人说的口头承诺,一旦小李没有相关的证据,而拆迁人又翻脸不认人的,小李也只能打碎了牙齿往肚子里咽。

总的来说可以不按照协议履行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出现上述情况且小李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小李才可以不履行协议。

二、协议可撤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况时候,小李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申请撤销协议,以此来达到不履行协议的目的。

三、协议解除。这里的协议解除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是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而约定解除就是合同双方协商解除。

一旦小李签订了这个协议,从法律上来说就必然受这个协议约束,而一旦小李又没有证据证明拆迁人作出了口头承诺时,小李必然只能让拆迁人牵着鼻子走。因此,拆迁人的口头承诺一定不要信,既然是可以给的利益,就可以落实到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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