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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是某区居民,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包括小王家在内的上百户都面临征收。小王一直积极主动和征收单位谈补偿,但5个月过去了依旧没有达成一致。这个时候小王想要起诉征收决定,后听其他居民说,小李早在5个月前就起诉了,且判决已经生效了。小王还能起诉征收决定吗?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起诉征收决定的判决已经生效,小王在去法院起诉征收决定,可能面临两种后果:一、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二,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两种结果无论是哪一种,法院都不会再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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