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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具有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那么,若前述机关不履行督促职责,且该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针对的是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失,而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对村民的督促村务公开申请作出或者不作出处理,该行为均不侵犯该村民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更不用说造成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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