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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镇政府申请公开征地费用,却让我找村里,合适吗?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4-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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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某村村民,因修路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是自始自终,小张没有看到任何的征地公告和补偿方案。征收办也多次找小张协议补偿的事情,但是由于征收办给的补偿和小张理想中的补偿相差实在是太大,双方一直没有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多次向村里和征收办要补偿方案,询问补偿费用的情况,但村里和征收办均未搭理小张。无奈之下,小张只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费用的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出去20天后,小张收到了镇政府的答复。镇政府告知小张向村里进行询问征地补偿费用。小张拿着答复书产生了巨大的疑问,这难道不应该是镇政府的事情吗?为什么让我找村里呢?那么问题来了,公开征地费用到底是谁的事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公开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是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而征地补偿费用是属于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依法应当由镇政府来进行公开。在其没有进行公开的情况下,小张邮寄了公开申请。镇政府收到小张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合理的检索,依法作出答复,而不应当将属于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推给村委会,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村委会并非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因此镇政府的答复显然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可以自收到该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答复之日其6个月内(假设该答复书告知了复议、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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