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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市市民,是修建*,家里的房屋面临征收。按照补偿方案,小李能获得的补偿是产权调换1:1.1,货币补偿每一平米8000元,而周边房屋的市场均价大概是一万元。因觉得补偿太低小李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让小李在补偿在补偿决定送达的1个月之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选择产权调换还是选择货币补偿的意见,若小李逾期不提交意见的,将视为小李自动选择产权调换。那么问题来了,补偿决定能剥夺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按照上述规定,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应当是被征收人自行进行选择的,行政机关无权替被征收人作出决定。*为重要的一点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替被征收人作出选择的权利。行政机关无权“帮助”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
然而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的观点是:“若被征收人在征收人规定的期限内不选择补偿方式,为了保障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补偿决定具有确定力,征收人可以替被征收人进行选择(参考案例:(2020)*法行申1302号,(2019)*法行申11451号)”。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小编建议大家,若看到了选择补偿方式的期限,一定要及时告知征收人自己想要选择的补偿方式并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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