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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评估时,你对症下药了吗?限制性物业评估实务解析!

来源:价值领地   发布时间:2020-11-30 00:00:00


▎技术研究丨By:世联评估


今日分享:限制性物业评估实务解读 来自价值领地00:00 08:13

限制性物业比较常见,尤其在土地或在建工程评估中。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拟抵押的在建工程项目评估,该项目的特殊之处,是其中存在部分限制性物业:一是回迁安置房,该部分安置房建成后约定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二是建成后需无偿移交政府的幼儿园等配套设施。这些具限制性条件的物业对在建工程价值存在怎样的影响?该如何评估?本文就此做一些粗浅地探讨。

限制性物业的涵义

本文所称限制性物业,是相对于建设单位所享有的自主权而言的。当建设单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主权利受到某种限制时,该物业就称为限制性物业。常见的权利限制包括对建设单位定价权和处置权的限制

限制性物业是伴随着政府出让土地时的限制性条件而出现的。每当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疯涨的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就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进行调控,意欲抑制房价和地价的过快增长。比如,土地出让时有了“限房价、竞地价”和“限地价、竞配建”等多种形式。而这些形式就体现在了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规划条件的特殊约定中,比如:约定房屋开发完成后只能限价销售;约定部分房屋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约定部分房屋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政府部门以某种确定的价格(如成本价)回购;约定某些房屋建成后不得分割转让、或只能自持自营、或自持一段时间后再允许转让等等。这些限制,都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建设单位的自主定价权或自主处置权等。

价值的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

价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探讨限制性物业的价值,首先需明确价值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价值的自然属性,是指价值的客观存在性。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而且又凝聚了人类劳动的物品,就具有价值。不论该物品归属如何,其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价值的社会属性,是指价值的归属性。价值是依附于其所有者而存在的,只有所有者才有权占有、支配和处置。对于所有者之外的人,物品的价值再高,也不享有一丝一毫。因而,价值具有相对性,对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使用方式,同一物品的价值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投资都会有价值,有成本支出,就会形成相应的价值,投资主体和价值主体两者是一致的。前文提到的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的物业,表面看,建设单位是投资者,是成本的承担者,然而该部分物业的价值却另有所属,投资主体不是价值主体。其实不然,建设单位所耗费的成本,是会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补偿的,并不是无偿付出的。比如,在土地出让时,该部分限制性物业的建造成本及应得利润等从地价款中获取补偿。这时,土地出让方才是该限制性物业真正的投资主体,建设单位作为土地受让方,只不过是代为建设罢了。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物业的投资主体和价值主体,根据评估目的确定合乎逻辑的评估范围和技术思路,对评估而言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土地出让时对建设单位开发完成后的定价权进行限制,造成建设单位售价低于市价而未能获取的这部分利润,*终都会让地价承担,地价因为这些限制性物业的存在而变得更低了。

不同类型限制性在建工程的评估

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限制性在建工程,不管是限价销售还是无偿移交、成本价回购等情形,都特别适合选取假设开发法评估,即按照约定的情形确定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后续建造成本及应得利润等按照正常参数测算,这样处理容易形成共识。如何用成本法测算限制性在建工程价值呢?

1、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的在建工程

建设单位对建成后需无偿移交的在建工程没有所有权,这部分在建物业的价值从一开始就不属于建设单位。因此,对该部分在建物业,不管建设单位投入了多少成本、费用,都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且,建设单位的义务尚未完成,还需继续建设、继续投资直到完工交付。因而,该部分在建物业对建设单位而言,表现为“负价值”,“负价值”的数额为后续建造成本及应得利润。该部分“负价值”,应从建设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在建物业价值中抵扣。该评估思路可从假设开发法中得到印证。

2.建成后按成本价回购的在建工程

建成后需按成本价出售的在建工程,在房屋建成交付之前,所有权仍然属于建设单位,其价值也归属于建设单位。该成本价大多是以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和费用为基数构成,实质上是对在建建筑物的估价。该类项目对建设单位而言,所耗费的成本、费用、利润和收入基本平衡。成本法评估该部分在建工程价值时,价格构成需与约定“成本价”的内涵相统一,按照约定的成本价格构成项目逐项测算。

例如,深圳市住建部门对需按成本价回购的保障性住房,专门出台了成本价的测算办法,规定了建造成本、管理费用、利息、利润等的具体算法和比率。在测算该类在建工程价值时,可比照该规定逐项测算汇总。

对于未明确约定成本价格构成、但约定了成本价具体数额的,测算该类在建工程价值时简化处理,可用成本价结合投资进度进行测算。

3.建成后需限价销售的在建工程

建成后需限价销售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享有所有权,但定价权受到限制。对该类在建工程的评估,从土地成本测算方法的不同,可分为两种途径:

*种途径,是基于正常土地成本(假设享有完全自主权无价格限制下取得的土地成本)进行测算。这时,限制售价,可视为在限制开发项目的利润水平。因此,测算该部分在建工程价值时,先进行试算:在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等评估参数正常取值基础上,试算利润率,使得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与限定的售价吻合。试算出利润率指标后,再按照前述成本法的方法和步骤,根据施工进度,代入试算出的利润率,求取限价销售的在建工程价值。

第二种途径,是基于限制条件下的土地成本进行测算。在测算土地成本时,就考虑了限价因素对地价的影响,求取限价条件下的土地成本后,根据施工进度,建造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正常取值,求取限价销售的在建工程价值。

以上两种途径得出的在建工程价值应当趋同。前一种途径只是提供了一种测算方法,但容易引发歧义,误以为这类限价措施导致建设单位利润降低;后一种途径符合该类项目的价格形成机理和实际情况,更容易理解。

4.其他限制性在建工程

对开发完成后物业的其他限制性措施,常见的有:整体转让、整体自持、部分自持、自持一段时间后允许转让等。这些措施限制的是建设单位的处置权,其结果,或提高了建设单位持有期间的风险水平,导致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降低;或直接导致售价降低(在整体转让的情况下,因价值量大,减少了潜在购买者,客观上起到了抑制售价的作用)。无论哪种情形,影响的都是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基于此,这种限制条件下的在建工程价值评估,可比照限价销售的思路处理。

总的来说,无论什么样的限制条件,不管如何组合,都可以基于其各自的特点对物业进行分类评估。求取各类物业评估参数时,需要牢牢把握适配性原则,既考虑限制条件与土地成本等的适配,又考虑收入与支出的适配,使条件一贯,内涵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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