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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能确定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应充分告知申请人,否则违法

来源:土地和房子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1-02-23 09:22:11

老张所在的房子面临拆迁,但老张一直认为补偿太少了,于是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考虑到久拖着也不是办法,于是老张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老张*关心的事情就是拆迁款的总额以及使用情况,于是他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了这部分信息。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称,“老张申请的信息不是由其制作,所以老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老张则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区政府应当知道其申请的信息,区政府的答复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老张一纸诉状将区政府诉至法院。

开庭过程中,区政府仍然坚持其并非公开的主体,但区政府向法院表明某中心才是公开的主体。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区政府在明知公开主体为某中心的情况下,应当在答复中明确告知老张向某中心进行申请,而不仅仅是作出老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因此,区政府的答复违法,但因老张在一审中已经知道了要向某中心申请信息,故区政府的答复已经无撤销的必要,法院遂判决确认答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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