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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后 丈夫担心钱被转移将老伴告上法庭

来源:搜狐焦点网   发布时间:2012-05-10 08:59:00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转让后,妻子把所有房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上。做丈夫的一直看不到钱,于是担心房款被妻子转移,于是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款。日前,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俩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平分这笔房款。据悉,该案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去年8月实施以来,我省首起因房产引出的婚内财产分割官司。

老杨和妻子都年过古稀,两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属再婚,这之前都有过一段婚姻并生有子女。1998年,两人在杭州购买了一套住房。2011年6月,两人将该房屋以120万元卖掉。事后,妻子以自己的名义把这笔房款存入银行。

可让老杨没想到的是,买房后不久,妻子搬入女儿家生活,且不接杨的电话。老杨多次找妻子,要处分那笔房款,但被妻子拒绝。较后,老杨以防止房款被妻子私自隐藏、转移甚至挥霍为由,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前提是不离婚。

审理期间,老杨和妻子对当初买房的钱由谁支付各执一词,但谁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但可以肯定的是,该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妻子多次将房款从银行取出,其转移、隐匿意图明显,这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且妻子自始至终均表示此房款不允许老杨共有,种种迹象表明其阻碍丈夫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妻子将房款据为己有,不当行使自己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影响到家庭生活的维持,已经构成请求分割的重大理由。考虑到老杨与妻子婚前各自均已生育子女,为维护子女的继承利益,对老杨分割婚内财产的诉请予以支持,法院*终判决老杨和妻子对该房款各得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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