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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请教各位专家,登记机构能否主动撤销登记行政行为?
乙:没有法条支撑,法理上可以。
甲:是的,目前为止,并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丙:法理上没问题,但就是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感觉很被动。
丁:能不能考虑用更正登记?
甲:有些登记是无法更正的,只能注销。如房地首次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丁:经过复议或诉讼就可以
乙:不能主动撤销登记,但可通过对更正登记的扩大解释解决一部分问题。
丙:其实原来的《房屋登记办法》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定非常好,可《条例》给去掉了,实在是有待商榷。
甲:撤销行政行为和撤销登记应该有区别吧。
丙:我就是呼吁下一步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们实际工作中只能采取更正登记,但对自始就无效的登记,使用更正登记感觉很别扭。
甲:对。一语中的,我们以前就讨论过这个问题,我当时也是认为更正登记并不能代替注销登记,更不能代替撤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乙:房屋登记办法就否定了自主撤销。权属登记办法明文规定可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建议您核查一下
甲:现在只能用更正登记了,即更正为原来的状态。
乙:撤销登记的存废一直有争议。实务机构普遍主张存,似乎大专家主张废。奈何
丁:叫什么名字不重要,撤销可以理解为更正登记的一种形式,关键是要明确撤销后怎么操作,有什么法律效果,特别是不能恢复到原登记状态的,不动产权利处于一种什么状态
甲:我支持废,否则登记的权威性荡然无存。更正加注销,已经可以函盖所有的撤销登记情形了。
乙:其实还是有点区别的
丙:哈哈,要说也是,更正的意思也可以理解为只要错误的都可以改正,中国文字博大精深。
甲:我说的是狭义更正。
丁:更正或者撤销所需要的前提一样的。剩下的是程序性的问题,本质无区别
乙:严格来说,注销登记只适用于房屋灭失或征收。更正登记适用于因申请人或登记机构原因造成的登记结果错误。撤销登记适用于因当事人或登记机构原因引起的登记结果退回到原来的状态,相当于财务上的“红字销账”。
戊:你把你的其中一套房子卖掉来登记部门过户,结果登记部门工作疏忽,操作时把你的另外房子选上过户掉了造成登记错误。难道登记部门也不能主动撤销登记,等着败诉来撤销登记?
甲:依职权更正。
戊:那登记部门发现登记确实错了,都依职权更正?包括撤销登记
甲:依职权注销。
戊:过去的权证是依职权注销了,那产权如何操作恢复原产权人?
甲:目前只能更正登记为原权利人。
点评:武夷山市房管处 李炜
虽然目前的法律中并未明确的条文规定授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自行撤销不动产登记,但从行政法理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是可以撤销自己错误的行政行为的。在2003年《*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对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产生约束力。如果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机关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基于具体程序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可以用《细则》81条的依职权更正程序来处理,并且需要注意可参考原《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则来操作,避免滥用依职权更正,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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