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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调高住宅公积金缴存上限至4610元 下限稳定

来源:吉屋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2012-06-29 08:50:00

我市调高住宅公积金缴存上限

其中,月缴存额上限提高到4610元,下限不变

厦门商报讯 从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宅公积金缴存高低限尺度。

新尺度施行后,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上限为12%。省、手下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单位暂保存。契合规定前提的,可恰当降低缴存比率,但不得低于5%。

记者关切到,新尺度的变更要紧在于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依照新尺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时代,我市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10元(比2011年度提高了582元)。核心、省、异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辅导干部,上限为5763元(比2011年度提高了727元)。

2011年度,上述两项上限区分是4028元和5036元。也即是说,新尺度恰当提高了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不变。市住宅公积金解决核心表示,因为我市2012年度企业较低工资尺度还没有公布,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保持110元不变,待我市企业较低工资尺度公布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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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市住宅公积金解决相关规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竖立住宅公积金轨制的单位,可按照本身实际环境在8%—12%规模内一定单位和职工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

在2009年10月1往后新竖立住宅公积金轨制的单位,自竖立起3年内可以依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率缴存住宅公积金,3年后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率。

上一年度经营吃亏,或经处所税务机关核准缓缴养老或赋闲保障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计议经过,可以向市住宅公积金解决核心申请降低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但较低不得低于5%。降低住宅公积金缴存比率的刻日屡屡不跨越1年,到期需改期的,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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