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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2月,贷款购置了一套住宅,那时我的名下还没有房产,那时*款、契税等相关费用都是依照第1套房的尺度缴的。”市民王姑娘说,因为那时拿不到房产证,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她还与房产商商定在购房4年后必须解决房产证。
王姑娘在购置这套住宅后的第3个月,就与男朋友受室了。“婆家在婚前全额付款给我们购置了婚房,挂号在我爱人的名下。”王姑娘说,本身那时并没有想太多,可是婚后她前往房管局解决房产证考查时,却被请求补缴4000余元的契税,本来她的第1套房产在婚后已经变成第2套房产,二套房需要补缴契税。
王姑娘觉得,本身的第1套房明显是婚前买的,算作二套房的契税有些不合理。
对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对方觉得,王姑娘被请求补缴第2套房的契税是合理的。按照《对于尺度商业性个人住宅贷款中第2套住宅认定尺度的告诉》第1条,“商业性个人住宅贷款中住户家庭住宅套数,应按照拟购房家庭(包罗借债人、配头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宅数量进行认定”,而王姑娘的丈夫名下已经有一套住宅,是以王姑娘当然买房时属于第1套房,可是婚后才解决房产证,第1套房也就变成第2套房了。而王姑娘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商定在购房4年后必须解决房产证,开发商也是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其实不存留因为开发商错误招致契税增添的环境,是以,王姑娘不可以请求开发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