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提取条件,是否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热心网友 2012-11-09 浏览: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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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2-11-09

有年限规定的。一般都是一年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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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2-11-09

不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偿还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追溯办理。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的,以后每满一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达到40岁,女性达到35岁,可申请结清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

·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结清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

·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II期以上、肝硬化、类风湿关节炎、精神病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经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或其它有关方面资助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纳入本市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取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指在《广东省城乡居(村)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内登记的)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近一年实际领取**低生活保障金的总和。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在增设电梯事宜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由于增设电梯分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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