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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害怕遇到黑中介,房产中介常见的宰客方式有哪些?有经验的银来分享下吧!

151****1309 | 2012-12-01 1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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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1009

    一般是赚差价了。你在选择中介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选合法的中介机构。查看中介了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资质,可咨询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是买房下定需谨慎。要求中介公司出示与卖方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书》,了解协议中包括的房屋基本情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向买家收取定金的内容,约定退定条款。  三要签订规范合同。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应主动要求中介签订东莞房地产中介协会推出的《房地产中介买卖居间合同》的合同范本,范本涵盖了二手房交易的所有手续、细节、服务内容和佣金给付等重要条款,明确买卖和中介三方权利和义务,能有效规避中介的违规、暗箱操作,**大限度地保障各方诚实信用,减少纠纷。  四要了解**新的国家房产调控信息和趋势。买卖双方主动了解房产交易形势信息,避免被不良中介忽悠。  五是要交易必须恪守诚信守法的原则。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房屋交易,不得为促成交易而主动伪造资料或明知资料造假而默许甚至提供便利条件,由此产生的违法责任,各责任人都要承担。

    查看全文↓ 2012-12-01 10:58:05
  • 157****7445

    常见乱收中介费等行为据了解,在房产交易的消费纠纷中,中介机构主要的宰客行为有以下五种:一是赚取差价。与同行串通、鼓吹甚至捏造国家政策调控等,控制房源,压价收购,影响买卖双方交易意向,制造“卖方市场”、伪造“竞买竞卖”假象,骗取双方低卖高买,骗取交易差价。二是乱收中介费。目前房产中介费行业惯例一般以不超过成交3%的幅度收取,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中介自由收取的空间大,消费者心里没底,甚至被中介利用欺瞒手段双边重复收费。三是骗取定金。中介利用“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规避“定金”的法律约束。企图预先把部分佣金收入囊入,避免交易过程中受双方反悔、串通、被同行抢客等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交易中止。四是合同条款剥夺权利。中介利用合同条款的含糊、霸王条款,强加买卖双方履约和违约责任、回避自身违约责任、预设暗收费陷阱等,比如预设交易失败没收定金的霸王条款。五是以次充好。中介往往先把不好卖的滞销房源推荐给客户,把优质的房源说成是品质较低的房源,混淆购房者的视听。

    查看全文↓ 2012-12-01 10: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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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二手房交易中介费用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房产交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中介费**高限额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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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范围: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经纪,企业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地产营销,地产代理业务具体有以下几项:房地产中介及代理、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按客户所需订建厂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活动、家政、装饰装潢、代办贷款、广告位承包、小型传媒、地产宣传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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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鸿聚家园主-黑中介-王东东189-1171-6654,第一次来北京租房子没经验,找了这样一个黑中介,入住后以隔断政府强拆为由,要求住户搬走,并承诺退押金租金,其实就是个幌子,等你搬了,他会找各种理由,不退你钱,什么财务不上班(黑中介根本没财务),什么要去查水电费,什么空调、洗衣机坏了(退房时还说都没问题),等等理由推脱,不给钱,你搬走后他就立马把房子租出去(我们搬出去第二天就有新人入住),绝对诈骗的黑中介,办公地点在潘家园北京眼镜城后边紫东苑1号楼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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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差价其实不是在同意交易里进行,是分别进行的交易。举个例子,首先中介甲发现有位登记的卖家房源卖家低于市场价,中介甲就跟卖家乙联系,说有人要买他的房子,但其实那人就是中介内部人员或者老板(我以前干过的中介他们的销售人员有的就是单独揽下来,自己买了,然后倒手),然后中介找到一些需求这样房源的买家信息并联系买家,说有人要卖的房子正是他所要的,此时如果买家看过房子并觉得价格合理(这里的价格是中介通过加价把房源的价格人为地调整到市场价后的价格),并要求办理过户,此时中介就会找借口让买家等几天,其实是借此机会去找卖家办理过户,一般中介会要求买家交定金(这样谁为了保险起见),等到过户办妥(这个需要个几天),剩下的就简单啦!一买一卖,差价就赚到了,而且每次交易都通过中介(1.5-2%不等),你说中介能不赚吗?补充点:很多中介在房子卖不动的时候都干不下去了,就是因为自己“攒”的房子太多了,资金链断了。希望能对你有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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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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