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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这些标准有哪些?

131****4547 | 2012-12-28 16: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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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5063

    主要是以下几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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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 关于“合理使用寿命”的问题,目前国家还未有统一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买房,

  • 主要是以下几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4)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5)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6)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 一、构成竣工验收合格的两个必要条件《建筑法》以强制性规定的方式要求竣工工程应当具备的两个条件:第一、符合质量标准;第二、具备资料标准。除此之外,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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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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