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热心网友 2013-01-17 浏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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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1-17

(一)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
结婚日期、**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属低收入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9599元*80%=23680元(含)。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7、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2011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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