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中的购房陷阱?

热心网友 2013-03-22 浏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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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3-22

1、“卖房者”非房主。

对策:购房人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人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也存在风险。

2、卖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对策:要求该卖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

对策:只要卖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交易都不可信。

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障碍。

对策:如该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则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与之交易。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该房转卖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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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3-22

谨慎就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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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3-22

5、户口迁出要慎约时间和责任
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或交房前将户口迁出。但有时由于卖方暂时无法找到能够落户口的地方或因子女就学等原因,交易中卖方会要求推迟户口迁出时间。这就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迁移户口的问题进行约定,约定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作为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可要求预留少部分房款作为抵押,待卖方将户口迁出再交还。鉴于户口一般无法强制迁出,买方对户口迁出延迟问题应当采取慎重态度。
6、约定违约偿付时间
虽然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为了避免出现扯皮现象,签署合同时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任和权利对等。
7、前期费用要结清
如果房屋能够顺利过户,那就皆大欢喜,但这时交易还没完成。交房时物业交验不得马虎,水、电、煤、电话、宽带、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一定要认真结清。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日后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再回头找卖方结算为时已晚,这类问题在二手房交易后经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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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3-22

1、核实房主真实身份
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不法之徒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房产交易属于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有效的方法是委托专业律师验证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交易行为进行制约。
2、维修基金要结清
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所以,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3、附属设施**好在合同中约定
一般来说,买方在交房时会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往往在交房时看到的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不像签订买卖合同时那么完好和数量齐全,不少二手房交易还因此产生纠纷。所以,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抑或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交房时就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附赠的家电、家具。
4、房款分两次支付**安全
购买二手房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按揭贷款付款问题相对不大,但在一次性付款中经常出现“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情况。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可将房款分为**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支付给房主,其中尾款的支付时间可约定为房产过户的日期,如此操作可以**大化地为买卖双方规避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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