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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4-28 浏览: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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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4-28
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或协议,当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补充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公摊面积误差处理,目前北京房地产销售计价方式主要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不排除还有部分开发商采用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公摊部分面积增大如何处理作出约定。
2、装修标准,特别是精装修的房屋,开发商一般在合同约定所使用的装修材料用词多为“高档、进口或同档次”,这种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具体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和可参考的市场价格等具体内容进行约定,避免在交付过程的纠纷。
3、付款方式变更,许多购房人在购房款支付方式上选择银行按揭,购房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如果银行贷款不能获得批准通过,应当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其他处理方式,如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和期限,或选择直接退房并约定**款返还的期限。
4、权属证书办理期限,约定清楚办理权属证书的期限,不能按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5、保修、维修责任,房屋交付使用时,配套的设施和设备产品已经安装完毕,保修期已经过了好几个月,应当和开发商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和维修的时限。
6、不可抗力,应当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限在法律规定的自然灾害范围内,不包括政府行政干预和重大社会事件,如奥运会期间不施工造成的迟延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7、广告和宣传内容,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对影响购房人购房要求的广告宣传或承诺内容,应当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合同中固定下来,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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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什么还需要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呀?真心不明白的!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怎么跟开发商解约?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
是不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都必须签订认购书?
签订二手房补充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我怎么觉得签了购房合同就差不多了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很重要吗?没有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风险?
按照国家规定,商品房的买卖行为是以合同形式签订并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省建设厅、工商主管部门监制的制式文书,同时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按照沈阳市的规定,未经合同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可以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效资料。
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单位应持合同到沈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备案登记后,将已登记的合同返还给购房者。同时,为更加便捷开发单位售房业务的开展,今年年底将开始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个别开发商为一己利益,违规售房屡有发生。主要的特征是“一房两卖”、“未经银行同意,将抵押的房屋卖出”、“未经司法部门允许,将已被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房屋擅自出售”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对控制个别开发企业这些“虚假套货”、降低金融信贷风险可起到制约作用。一句话,合同登记备案就是消费者所购商品房屋是否安全有效的保证书。
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都必须先签订房屋认购书吗?现在很多开发商都是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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