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买房 >房产问答 >银行贷款 >购房首付 >详情

二套房**比例是多少?

138****1579 | 2013-05-29 16:45:34

已有3个回答

  • 131****3327

    現在的政策是5成

    查看全文↓ 2015-03-29 20:41:45
  • 144****1525

    二套房**六成以上

    查看全文↓ 2013-05-29 16:46:39
  • 143****3456

    一般情况第二套**不低于总房款的60%,各个城市根据当地政策有所差异

    查看全文↓ 2013-05-29 16:46:16
杭州买房交流群-62群(486)

相关问题

  • 购房**就是买房子时第一期付款。买房子时不能全部贷款。要先付一部分,余下的从银行贷款。目前国家政策还没有变化,购房**仍然是首套房30%,二套房60%。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一部分**,就是预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证明你有还款能力。 如果使用公积金,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购房**款是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里面提取的。购买期房,必须先付购房**款,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然后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后凭备案合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以冲抵购房款。建议购房者通过其他渠道凑齐购房**款,再凭借购房合同和**房款三成以上购房发票,将公积金账户里面的钱提取出来。 交**的时间 交**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通常实际中会是在签订合同的前后,或者是签订合同同时交纳。首先您应该注意项目是否已经取得五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上市预售必须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具备这五证的项目才是合法的,可以购买。如果项目不具备五证,特别是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能进行网上签约备案的。如果不能进行网上签约备案的话,这将对购房者产生一定的购房风险。同时,也会给购房者将来办理房产证以及其它相关证件带来问题。您可以要求开发上出示五证原件。如果交了**款,由于不能签定合同,您与开发商的相关约定就没有一个明显的文件可以证明,将来一旦某些问题都不理兑现,这将会给您带来一定的损失。 一般交纳完**款就要签订购房合同了,应该注意除了合同中约定外,开发商所承诺的一些事项,包括小区的规划、绿化等,**好约定在合同之内。

  • 二套房**比例对于买第二套的购房者来说影响甚大,那么,二套房**比例是指的是什么呢?东莞的二套房**比例又是多少呢? 什么是二套房**比例? “二套房贷**”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贷款的第一期付款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第一期付款。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高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 东莞二套房**比例是多少 部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优惠政策 工行、建行、农行 工行、建行和农行现在均可给首套购房置业者以85折贷款利率优惠 东莞农商行、招行 东莞农商行和招行能给出9折优惠 广发银行 广发银行的利率优惠为95折 其他银行 有个别银行表示,若购买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商品房,利率还可适当优惠,还有银行可对其优质客户给出特殊优惠。 二套房贷政策 对购买二套房的客户,广发银行要求**六成、利率上浮15%,其余6家银行也要求**六成,利率上浮10%。有银行透露,贷款购买二套房的客户数量偏少。 东莞银行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为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信贷额度紧张,很难发放贷款,至少要等几个月。所以,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都基本不接受贷款业务。

  • 二套房**比例对于买第二套的购房者来说影响甚大,那么,二套房**比例是指什么呢?东莞的二套房**比例是多少呢? 二套房贷**比例的定义 “二套房贷**”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贷款的第一期付款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第一期付款。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二是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高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 东莞二套房**比例是多少 部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优惠政策 工行、建行、农行 工行、建行和农行现在均可给首套购房置业者以85折贷款利率优惠 东莞农商行、招行 东莞农商行和招行能给出9折优惠 广发银行 广发银行的利率优惠为95折 其他银行 有个别银行表示,若购买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商品房,利率还可适当优惠,还有银行可对其优质客户给出特殊优惠。 二套房贷政策 对购买二套房的客户,广发银行要求**六成、利率上浮15%,其余6家银行也要求**六成,利率上浮10%。有银行透露,贷款购买二套房的客户数量偏少。 东莞银行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为该行个人住房贷款信贷额度紧张,很难发放贷款,至少要等几个月。所以,无论是首套房还是二套房,都基本不接受贷款业务。

  • 据了解,在2011年,深圳地区首套房**标准依然为不低于三成,二套房**款比例仍不低于六成不变。尽管行业内对于深圳二套房比例是否提高仍然议论纷纷,但是依然是按照之前的**款比例来执行,并没有做任何的变动。 某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个贷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没接到关于调整**比例和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仍按规定实行首套房**比率三成的标准。 而首套房贷款利率方面,各行均表示按基准利率放贷,建行深圳分行为基准利率上浮5%,招行深圳分行则**低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打9.5折。但各银行负责人均表示,“具体利率还得结合银行具体情况和客户的贷款记录”。 2011年,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经上调四次,达到20.5%的历史高位。使得不少银行房贷业务申请和放贷愈发困难,一度有媒体报道称放贷需排队等待,而当前一段时间,却传出有银行个贷人员主动拉贷的消息,让人摸不着头脑。深圳的情况究竟是怎么样呢? 记者从咨询中也了解到,虽然贷款收紧,但各大银行表示不需长时间等待即可放贷。一银行个贷人员表示,“不像以前,现在有额度限制,所以排队放贷是正常的程序,目前情况还算正常,从申请到放贷并不需要长时间等待”。

  • 2013年国务院控制楼市制定了相关的房地产政策,提高了利率以及部分城市二套房**比例等,控制二套房交易。搜房网小编整理了**新的国务院楼市国五条政策,具体如下: 20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了楼市调控“国五条”。会议不仅再次重申坚持执行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坚决打击投资投机性购房,还在继2011年之后再次提出要求各地公布年度房价控制目标,虽然会议并没有出台细则,但已经引起轩然大波。 3月1日,国务院终于出台新“国五条”实施细则给楼市调控加码,新“国五条”能否敲山震虎公众将拭目以待。 新“国五条”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继续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连续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