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法和旧拆迁法有什么区别?

热心网友 2013-06-19 浏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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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2013-06-19

拆迁法和旧拆迁法的区别有:


一、实施拆迁主体由企事业作为拆迁人的拆迁行为转变为了由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一般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城投公司或者以土地储备为名的土地储备中心,在新法颁布之前,政府介入拆迁是违法的,而新法规定了征收主体变成了人民政府,这就直接将政府从半遮面的状态推到了前台,由政府主导实施征收拆迁行为,政府拆迁变成了名正言顺的事情。
二、政府在拆迁中角色的转变。 新法实施之前对政府法律定位是一个居中裁决的角色,他是居中解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纠纷,新法取消了该制度,政府机关直接变为了征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三、初步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共利益在法学界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法律概念,但是新法对与公共利益有了一个初步的界定,非公共利益的事由不得强拆,只能有双方协商,这是符合《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是这部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意义的改变,


四、征收决定书代替了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拆迁许可的唯一合法性的依据是办理拆迁许可证,而新法将拆迁许可制度予以取消,转变为了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取代了拆迁许可证的地位。
五、征收补偿决定书代替了裁决书。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裁决,而新法则是直接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也就是以后不存在裁决书,而被征收补偿决定书所取代。


六、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如果被拆迁人不履行裁决书,则是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政府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实施强拆,新法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也就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后,由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拆一种途径,这种司法对于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被拆迁人来说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公平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现在予以实施,就像任何事务一样不是完美的,其中也有不足之处,但总体来讲,在拆迁矛盾突出的今天出台还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积极的一部法律规定,对于缓解当前因为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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