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有哪些相关政策?

135****5921 2013-06-26 浏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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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369 2013-06-26

房改房相关政策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 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

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4.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D、出售、交换及赠与已购公有住房需要缴交什么费用?


1、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但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


4、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E、何种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交换及赠与?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在市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F、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的各项注意事项:


1.经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2.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时,卖方应在办理交易确认后30日内,把出售中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基金专户,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5.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覆,并办理交易手续;


6.逾期不答覆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已购公有住房中超过本人职务住房面积分配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的,出售时该超标部分免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已购公有住房出售时,产权人原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9.以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10.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者与商品房、私房交换的,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交易税费;


11.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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